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盧昭霞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法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述法人之現任董事長,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述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 條、第7 條所示部分,乃按原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董事人數由9 人修改為5 人,監察人由3 人修改為1 人,屬為維持該法人之設立目的而修改,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110 年10月25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7880600 號函表示許可變更,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