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72號聲 請 人 丁文祺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而關係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0年10月8日經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故依民法第62條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準此,得依上述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關係人第11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變更前後之關係人捐助章程全文、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4頁)。而觀關係人欲為變更之章程,其中第5 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等部分,涉及「法人設立目的及業務範疇、董事會職權、董事之選任及資格、選任董事會之召集程序、董事會辦理事項、執行秘書之選任及業務範疇」之變更,第13條、第15條則屬關係人財產使用方式、關係人應行清算事由之變更,前開變更既均屬重要管理方法之更易,與關係人之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惟章程第1條至第4條、第11條之修正,僅屬配合財團法人法而生之設立依據修訂或單純章程文字修正,尚與民法第62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實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項目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暨高雄││ │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團法人高雄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市鳳甲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改善環境,發展校│本會以協助學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 │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 │敦品勵學,進而提昇社會文化為宗│勵學,進而提昇社會文化為宗旨,依││ │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託辦││ │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託辦│ 理各項教育活動。 ││ │ 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書刊及教育學││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書刊及教育學│ 術著作。 ││ │ 術著作。 │(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動。││ │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動。│(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 │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六)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項。│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佰陸拾萬│本會處立基金會共新台幣參佰陸拾萬││ │玖仟捌佰柒拾柒元整,其基金由縣│玖仟捌佰柒拾柒元整,其基金由縣府││ │府補助、本校勵志獎學金、家長會│補助、本校勵志獎學金、家長會、家││ │、家長、教師及熱心文化教育人士│長、教師及熱心文化教育人士捐助,││ │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 │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接受捐助。 │├───┼───────────────┼────────────────┤│第4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輜│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區○○路三││ │汽路300號(鳳甲國民中學) │00號(鳳甲國民中學)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會職權如下││ │如下: │: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訂定。 ││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十、合併之擬議。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由十五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 │第一屆董事第一屆董事暫定十七人│屆董事暫定十七人,由原捐助人選聘││ │,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選聘之。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七人,由││ │事均為無給職。 │現任董事互選。董事長、常務董事、││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董事均為無給職。 ││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 ││ │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 ││ │分之一。 │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 │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前│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 ││ │按期辦理交接。 │ │├───┼───────────────┼────────────────┤│第8條 │本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本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 │選產生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事會董事互選產生之,任期三年,連││ │一次,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綜理會務,對││ │對外代表本會。 │外代表本會。 ││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 ││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 ││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9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 │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 │得召集臨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董事出席始││ │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得開會。對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二以上董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半之同意行之。 ││ │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人數三分之一。 │ 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 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三)解散之擬議。 ││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 │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 │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 │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 │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 │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 ││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 ││ │六、解散之擬議。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 ││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 │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及會計年度,每年4 月底以前,董事││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備。 ││ │ 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 │ 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 算 ││ │ 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 │ 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算 ││ │ 風險評估報告。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及有關憑據影本) ││ │ 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11條│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事務│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事務擴││ │擴大時可再設幹事),承董事長之│大時可再設幹事),承董事長之命,││ │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其│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其人選由││ │人選由董事會聘請鳳甲國中有關人│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之,為無││ │員兼任之,為無給職。 │給職。 │├───┼───────────────┼────────────────┤│第12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 │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 │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備查。 │ │├───┼───────────────┼────────────────┤│第13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 │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 │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則,非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配盈餘之行為。 │上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 │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列入基金之捐助。 ││ │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 │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第14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 │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 │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 │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15條│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 │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 │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然人或以營利目的之團體。原高雄縣││ │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政府補助款應歸屬於高雄市政府,本││ │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將原高雄│基金會募集民間捐助部分則歸屬高雄││ │縣政府補助款歸屬於高雄市政府,│市立鳳甲國民中學,成立專案獎學金││ │本基金會募集民間捐助部分則歸屬│委員會。 ││ │高雄市立鳳甲國民中學,成立專案│ ││ │獎學金委員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