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 告 賈民川訴訟代理人 賈定融
江信賢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鄭安妤律師被 告 楊有福
楊洪秀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