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有福
楊洪秀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民川間因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