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2號聲 請 人 李晼香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李晼香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
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4號受理,於110年8月2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4號卷(下稱調卷)第38至39背面頁】,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3規定,聲請人於前置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清算,應屬合法。
㈡聲請人財產、所得
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09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僅有出廠已逾10年以上之車輛2輛;又聲請人自陳已多年沒工作無收入,自108年7月起迄今有賴其配偶陳耀榮資助每月4,000元生活費,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參。另聲請人配偶陳耀榮因負債情況下亦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受理,依陳耀榮主張係與聲請人同住,房屋租金1萬元由其負擔,其每月領取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住宅租金補貼3,200元、國民年金1,904元,並自108年8月起迄今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4,000元等情,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無誤,則在計算聲請人每月償債能力時,暫以其配偶所提供每月扶養費4,000 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較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㈢最低生活費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4,00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與配偶共同租屋,由聲請人配偶支付租金,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4,000元,未逾此金額,應予採計。
㈣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依聲請人每月尚仰賴配偶提供其扶養費4,000元,扣除最低生活費支出4,000元後,已無餘額,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817,497元(參調卷第25至26頁、第33頁、第27至28頁、第34至36頁、第31至33頁、第29至30頁,包含: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聯邦銀行、遠東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更遑論清償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附表:【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2號卷(下稱本案卷)】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6頁)。
2.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頁)。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至9頁)。
4.信用報告(本案卷第54至55頁)。
5.戶籍謄本(本案卷第66頁)。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卷第10至11頁)。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2頁)。
8.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4至16頁)。
9.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76至77頁)。
10.存摺(本案卷第78頁)。
11.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28至32頁)。
1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33至34頁)。
1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35頁)。
14.健保查詢(本案卷第65頁)。
15.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3頁)
16.配偶陳耀榮之切結書(本案卷第53頁)。
17.借據(本案卷第82頁)。
18.110年2月20日民事陳報二狀(本案卷第75至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