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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蔡昇璋相 對 人 陳李錦秀訴訟代理人 曹潔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李錦秀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於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12 號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之被告,為明瞭110 年9 月7 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12 號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之被告,其敘明為明瞭案件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