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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陳永昌上列聲請人因與孫王狩猛、孫玉文、孫可亦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18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184號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原告,系爭案件之承審法官曾審理、裁判聲請人提起之請求返還價金另案訴訟(案號: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87 號,下稱另案訴訟),恐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僅其以前參與之裁判(非同法第32條第7 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曾有不利於當事人之一造,而無其他客觀情事足疑其將有不公平之審判,則不得認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73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官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系爭案件承審法官曾審理、裁判聲請人所提起之另案訴訟一情,業據其提出另案訴訟卷內之審理單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另案訴訟裁定、判決、調閱系爭案件之卷宗確認屬實,惟系爭案件承審法官所為另案訴訟之裁判,縱對聲請人不利,揆諸前揭說明,除非另有其他客觀情事,足疑該承審法官於系爭案件將有不公平之審判外,尚不能因另案訴訟之裁判結果不利於聲請人,即主觀臆測其亦將對聲請人為不利判斷,更不足以據此謂其承辦系爭案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並未釋明該法官對系爭案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僅執前詞聲請法官迴避,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符,不構成聲請迴避事由,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