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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王彥凱會計師相 對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