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蘇一軒即蘇金瓶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蘇一軒即蔡金瓶」之記載,應更正為「蘇一軒即蘇金瓶」。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蘇一軒即蔡金瓶」之記載,顯係「蘇一軒即蘇金瓶」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