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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黃敏彰

黃勝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50 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50 號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原告(下稱系爭事件),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分別詢問證人,惟筆錄內容就證人之陳述並非逐字記載,且證人陳述時之語氣及陳述時是否流暢,涉及其所述內容之真實性,為確保筆錄內容之正確性及證人陳述之真偽,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於確認系爭事件證人陳述內容,以利本案進行需要而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