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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 告 彭双鼎

林財春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債權債務不存在,而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而契約債務履行地即系爭工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