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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劉朝正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即本件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