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喬凡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儒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被 告 簡至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