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久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