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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鈺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一原告與被告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