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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王芊智律師即劉慶明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被 告 胡瑞香

劉沛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登記為其名義之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守公司)股份352,000 股變更登記予原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參諸天守公司申報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10

9 年度資產負債表,該公司之淨值即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6,732元,依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60 萬股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2,681 元(計算式:29,466,732元÷160萬股×352,000 股=6,482,6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裁判日期: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