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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劉育文原告與被告劉玉山間返還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租金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