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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徐律鋒輔 助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俞佩君等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5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