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 告 蘇貝潔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原告與被告大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