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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被 告 王炯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