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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吳正峰被 告 陳佳燕

陳志鴻陳玥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辦理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另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3所示車輛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權利範圍 核定價值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萬分之573 7,928,000元 參酌同棟7樓、面積相同之建物,於110年5月之交易單價每坪209,372元,依每坪200,000元核算房地現值。 (計算式:39.64坪×200,000元=7,928,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含共用部分之總面積共39.64坪) 全部 3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 372,500元 依原告陳報之市價核定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