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號聲 請 人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年1月29日109仲雄聲義字第7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1,364,17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