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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黃信美訴訟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楀蓁等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4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