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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蘇美旦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被 告 陳英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高雄市政府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 地號土地購買權還給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8,300元(即高雄市政府出售該地予被告陳英嬌之價額);另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損失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88,300元(計算式:12,388,300+500,000 =12,888,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32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0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3,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