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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吳晨瑜原告與被告林小惠、吳崧豪等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