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幸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玉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1,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