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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簡鈺家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邱昱誠律師原告與被告余佳倫等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