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簡鈺家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邱昱誠律師原告與被告余佳倫等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