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王道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被 告 王玉河被 告 王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查,系爭土地坐落於高雄市燕巢區。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