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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蔣承林被 告 蘇宗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804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