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王儷樺
曹瑜庭曹家郡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於珮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1│王儷樺 │659,640元 │7,160元 │7,160元 │├──┼────┼──────┼──────┼──────┤│ 2│曹瑜庭 │659,640元 │7,160元 │7,160元 │├──┼────┼──────┼──────┼──────┤│ 3│曹家郡 │659,640元 │7,160元 │7,160元 │├──┼────┼──────┼──────┼──────┤│合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