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元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