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9號聲 請 人 林志鴻代 理 人 利美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青企業有限公司、陳韋樵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