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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9號聲 請 人 林志鴻代 理 人 利美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青企業有限公司、陳韋樵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