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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上列當事人間酌減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減少租金新臺幣(下同)20,470,023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4,935,865 元。上開標的間不具競合或選擇關係,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405,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酌減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