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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張茂崑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以其購買被告所發行計9,000 股之記名普通股股票,因其持上開股票向被告請求變更登記時,遭被告拒絕,乃訴請確認其對被告有9,000 股份之股權存在。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