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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9號聲 請 人 百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嘉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坤建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