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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陳永昌原告與被告孫王狩猛、孫玉文、孫可亦間返還溢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價金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