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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陳永群律師被 告 陳棟樑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