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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林宗津被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朱美華人被 告 郁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朱美菊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林朱美華、茄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茄興公司)間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朱美菊、郁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郁貿公司)間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均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