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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鄭東元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銘等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