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林靖峯(原名林鴻裕)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陳秉宏律師被 告 宥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宥懋人被 告 陳信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宥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出資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並就其中登記在被告陳宥懋、陳信甫名下之出資額,請求移轉予原告,及辦理出資變更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00,000 元;備位請求被告陳信甫給付2,000,000 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