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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賢德原 告 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盛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