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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驗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7,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給付驗收款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