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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4號聲 請 人 呂寬恕聲 請 人 吳世欽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理監事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解除理監事職務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