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印數位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2723 號),而被告彩印數位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9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