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侯口山
顏玉英被 告 黃阿娥
侯偉森侯賀建侯光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龍勝五金鋼鐵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登記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