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侯口山

顏玉英被 告 黃阿娥

侯偉森侯賀建侯光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龍勝五金鋼鐵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登記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