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原告與被告劉惠娟間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