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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黃文良

張士賢原告等與被告林平長等間移交公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移交公款等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