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黃文良
張士賢原告等與被告林平長等間移交公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