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徐仁德原告與被告徐貴美間返還借名登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72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