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莊閔淇原告與被告陳宜幸、富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慶不動產)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