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劉峰泉代 理 人 林冠宇律師相 對 人 楊清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核發聲請人對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已為本院一一○年度補字第四七五號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含嗣後改分之案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 00地號(面積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2037
7 建號建物(總面積96.82 平方公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下與該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前經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以
110 年新專字第006210號收件,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登記普通抵押權,權利人為相對人,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乃訴外人劉欣瀅在聲請人不知情之狀況下,以聲請人名義向相對人借款,並無故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遭被告為預告登記。系爭抵押權登記所需之資料為劉欣瀅偽造所取得,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並無意思表示合致,聲請人業已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訴請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475 號事件),為恐相對人在訴訟期間實行系爭抵押權等一切處分行為,致聲請人日後無從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 項、第7 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負釋明之責。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等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而聲請人就其本案訴訟之請求,業已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刑事告訴狀等件以為釋明,並非顯無理由,惟其釋明仍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調查審理完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然應以定相當擔保為宜。
(二)審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固可兼顧交易之安全,惟因該登記之存在,相對人於訴訟繫屬期間,因難以處分、實行系爭抵押權滿足債權100 萬元所生之利息損失,再參酌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100 萬元,本案訴訟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認相對人因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分別約為166,667 元(計算式:100 萬元×5 %×3 年4 月=166,66
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16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酌定聲請人應提出擔保金16萬元後許可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 權利人 │權利範圍│抵押權登記 ││ │ │ │ │ │├──┼────────────┼────┼────┼─────────┤│ 1 │高雄市○○區○○○段一小│楊清華 │全部 │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 │段0000-0地號(面積45平方│ │ │所以110 年新專字第││ │公尺) │ │ │006210號收件,民國││ │ │ │ │110 年3 月12日登記│├──┼────────────┼────┼────┤普通抵押權,權利人││ 2 │同段20377 建號建物(總面│楊清華 │全部 │為相對人,擔保債權││ │積96 .82平方公尺,門牌號│ │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碼:高雄市○○區○○○路│ │ │)100 萬元之抵押權││ │000巷00號) │ │ │ │└──┴────────────┴────┴────┴─────────┘